在这几天的讨论里,常常有人讲什么李杨分手之后,杨又搞出来了更重要的杨-米尔斯规范场论,而李就没有什么更大贡献了。这个说法是错误的。杨-米尔斯是1954年发表的,是杨在Brookhaven访问期间的事 (Phys. Rev. 96, 191 (1954))。当时李杨第一次分手,因为之前名字排序问题,有些不爽。而他俩因为研究弱作用下宇称不守恒而开始第二次合作,已经是1956年的事情了。这次合作一直到两人60年代初撕逼而彻底结束。之所以很多人觉得杨-米尔斯是在parity violation之后的事,是因为杨-米尔斯在发表之初并不受重视,受重视是因为其他人在60年代的后继工作。可以说,杨李两个人在最终分手之后,都又做出了若干重要的工作,但两个人都再没有可以比肩之前最高点的工作了。这并不奇怪,他俩1962年撕逼的时候已经一个36,一个40了,黄金期已过。小爱搞出来GR也就是36,之后也没出啥更高水准的东东。
关于杨-米尔斯的一个常见误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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