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帖转自 Caravel 在 史海钩沉(History) 的帖子:中国从宋朝开始就是君主立宪了
作者:不要二分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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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从宋朝开始,就是君主立宪。
中国文官集团虽然一直号称自己忠于皇权,但他们真正期盼的理想状态,则是“虚君”:把皇权架空,把实权全部转移到文官集团手中。
但在宋朝以前,文官集团做不到真正的“虚君”。他们不掌握军队,手中的行政权和收税权也被高度分割。
但在宋朝,出版业极大发达,使“舆论权”蓬勃发展起来。这就给文官集团的“虚君”理想提供了可能:通过统一的思想舆论,原本分散化的文官集团可以形成为高度坚固的组织集团,也可以鼓动起社会民意。
科举士大夫好比现代的职业经理人,垄断了公司的管理权,并架空了董事长【皇帝】和董事会【宗室勋贵外戚】,董事长如果想重用董事会的人,会被职业经理人联合抵制。所以董事长想做事,就只能依靠职业经理人。这已经是君主立宪了
宋朝的圣旨并不像很多宫廷剧那样盖上一个皇帝的宝印就完事,而会有一大串签名。包括两个宰相,中书舍人,给事中,还有接受圣旨的尚书省官员,以及拟制圣旨的官员。少了谁,颁发的圣旨都是无效的。
皇帝发布圣旨,需要手底下的人去传递,所以只能由宰相机构进行发布。
任何绕过宰相机构的圣旨,在宋朝都属于不合法。
不仅是发布,圣旨从起草到生效的一整套程序都非常严格,缺一不可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,都会让圣旨流产,哪怕这道圣旨是皇帝直接授意的。
皇帝在授意拟旨之前,一般先由宰相机构将皇帝的意见先写一个类似草稿的札子。皇帝看完没问题,再把札子转到中书省,由中书舍人开始起草,即草诏。
中书舍人有两个职责,一为制词,即按照皇帝旨意起草圣旨。二是宣行圣旨。在圣旨尚未成文前,皇帝的旨意被称为词头。中书舍人如果认为词头不合法度,可以拒绝草诏,这叫封还词头,是宋朝法律赋予中书舍人的特权。
遇到皇帝非要下诏,而中书舍人拒绝草诏的情况该如何处理?这样可由次舍人拟旨,但次舍人同样有封还词头的权利。所以,一道不太合规合法的旨意,就可能被中书舍人扼杀,这样的事情也确实出现过。
宋神宗三年,王安石想把亲信李定破格提拔为御史,神宗也已批准。但李定人品坏名声差,负责拟旨的中书舍人宋敏封还词头,拒绝草诏。并在三日后辞职,另两名接任者也以爱惜朝廷法制的名由再次封还词头。
为了让李定得到提拔,神宗与王安石罢免了不听话的知制诰,任命听话的知制诰重新拟旨,才让李定当上了御史。很是繁琐。
明朝和宋朝一样,皇帝的旨意必须通过政事堂/内阁联署,才能执行,如果直接发中旨,因为程序没走完,官员可以不接,所以正德搞了个威武大将军,绕过内阁可以自己给自己下中旨。后期搞宦官政治也是一样,宦官升迁由内庭做主,可以直接对皇帝负责,一样可以绕开内阁指挥。等朱由检把内廷废了,那就彻底指挥不动朝廷了。
正统以后,全部政务的处理、裁决,重大问题的决策,几乎由各部门议定。府、部、院诸衙门该管事务,皆由各衙门先行提出处理意见,是为“部议”。弘治时左谕德曾彦在疏中就说:“诸臣章疏,皆蒙令司议处。”官民建言奏章之重大者,先由礼部,后由六部尚书、都察御史、六科给事中聚议载处,是为“延议”。
官员的任免升黜,文归吏部、武归兵部;在京三品以上大臣及在外督、抚员缺,则由“廷推”。重大案的判决,有“三司会审”;难以结案者,又有“廷鞫”。
所有奏章,包括部议、廷议的结果,均由内阁票拟批答。对票拟进行最后审批的是司礼监的批红。皇帝诏令敕谕的颁布,得由六科给事中审核签署,不同意可以封驳。在全部过程中,皇帝的工作只是对章奏和阁票象征性的“略览一二”。
明朝的国本之争也好、矿税之争也好,本质都是为了达到“虚君”的目的。
国本之争是剥夺皇帝指定继承人的自由(皇位继承权是封建皇权的根本。在西方,也只有高度立宪民主制才可以真正限制君主指定继承人的自由)。
矿税之争是剥夺皇帝绕过官员直接征税的权力。没有钱,或者说不直接掌握钱,权力就是无本之木。套用美国人的时髦话:“把(皇帝)的权力关进笼子”。
对比一下唐代皇权和明代皇权的差异,明代内阁实际上是集皇权和相权于一身的机构。如果以唐制为标准,便殿面议相当于延英奏对,然而明正统以后,面议已经是非常遥远的历史了,此时内阁相当于唐翰林+枢密+中书门下(门下封驳权移到六科给事中),其实唐代政事堂合署办公,门下省根本就起不到封驳的作用。相比下,明制的给事中群体权力几乎不受制约),翰林枢密都是内朝,也即是皇权的一部分。按唐制,皇帝处于整个决策的中心位置,而明制下,皇帝则日趋象征化了。
简单说就是,唐制是,延英奏对-皇帝决策-翰林草诏-枢密颁旨-中书签发,而明制是,内阁议事-内阁拟诏-皇帝批红-内阁重拟签发-六科封驳。对比唐制,明代批红前后都需要经过内阁,皇帝仅剩下可与不可的选择了,如果在内阁没有自己人,几乎寸步难行内阁中后期是判例法政事堂,是有起草诏书票拟权这种变相副署权的,军机处没有。皇帝能独裁的只有清朝的前中期的皇帝。